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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权的政策及实务大纲

香港天文台

有关私隐权的政策及实务大纲


香港天文台助理台长(拓展、研究及政务)负起监察和督导责任,确保香港天文台(本台)各人员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以下简称「条例」)。

本台已委派部门主任秘书担任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主任,负责处理根据条例提出的查阅或改正数据要求。


私隐权政策

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权,是本台各人员的关注事项。我们尊重个人资料私隐权,并承诺会全面实施和遵守保障资料原则,以及条例的有关条文。

按照条例,本台承诺 —

(a) 不会收集个人资料,除非该等个人资料是为本台职能或活动所需或直接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
(b) 在有关情况下,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收集个人资料;
(c) 采取所有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为特定用途而收集或保存的个人资料正确无误;
(d) 删除就使用目的而言不再需要的个人资料;
(e) 个人资料只用于收集时拟使用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除非有关人士已表明同意更改资料用途,或法律容许更改资料的用途;
(f) 采取所有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受到保障,不会未经许可或意外被他人查阅、处理、删除或作其他用途;
(g) 采取所有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任何人均可得知本台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及使用数据的目的;以及
(h) 容许有关资料的当事人查阅或改正本身的个人资料,并会按法例容许或规定的方式,处理有关查阅或改正资料的要求。


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和目的

本台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及该等个人资料的主要用途,详载于附件一。有关浏览本台网站或流动应用程序「我的天文台」时由网页或该应用程序自动收集数据的详细说明,请参阅附件二


实务大纲

为遵守条例,本台备存下述文件:-

(a) 中央登记册,以记录根据条例提出的要求;
(b) 条例第 27 条所规定的保障数据纪录簿;
(c) 要求查阅/改正个人资料表格,让有关人士查阅/改正本台所持有的个人资料。

查阅或改正数据要求可以透过有关表格提出。要求表格可于九龙弥敦道 134 A号香港天文台总部总务处索取,或于本台网页下载。查阅或改正资料要求,应寄往九龙弥敦道 134 A号香港天文台收。

本台会就影印个人资料复本收取费用,每份复本的收费为 1.50 元,或是另行厘定而经库务局局长批准的费用。

本台网站使用SSL通讯协议于传送网上登记的数据时加密数据,以确保个人资料受到保护。本台会把你在网站提供政府的个人资料保密,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士才可查阅。

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本台不会在未得到你的同意下透露你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

本台维持及执行载有个人资料的纪录的保留政策,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会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数据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而所需的时间。本台所收集及持有的各类个人资料有不同的保留时间。


查询

与个人资料私隐政策有关的查询可透以下方式向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电话:(852) 2926 8200(于办公时间)
电邮:mailbox@hko.gov.hk
地址:九龙弥敦道 134 A号香港天文台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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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为私隐政策的中译本。如中文本与英文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本为准。